
谭波(再审申请人)与杭萧某钢构(丽水)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杭萧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劳动争议,历经属地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三级审理,目前已进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环节,一名普通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已艰难走过近三年,合法权益始终未能得到公正保障。
劳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明确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此无异议并按裁决支付了2N经济赔偿金。但谭波提出的多项合法诉求均被仲裁委无故驳回,包括补发历年未足额发放及克扣的工资、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差旅报销费用、返还被公司原高管恶意侵占的百万余元业绩提成、将提成纳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重新核算经济赔偿金、要求公司就恶意侮辱、诽谤式违法辞退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因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再就业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资金占用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还存在明确的未足额缴纳社保、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其刻意通过少报社保缴费基数、隐瞒员工真实工资收入(含核心业绩提成)的方式,一方面规避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导致谭波社保待遇受损,另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隐瞒应税收入,该行为不仅直接侵害谭波的合法劳动权益与社保权益,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谭波一方已提交该公司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相关《查处结果告知书》实锤证据,该部分违法事实同样未被原审法院依法核查认定,属于明显的裁判疏漏。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谭波依法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却全程刻意偏袒用人单位,大量采信公司证人提交的虚假、无效证据,刻意无视、遗漏、隐匿谭波一方提交的核心合法关键证据。两级法院均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全面、客观的证据审查义务,对案件矛盾焦点及关键证据不调查核实、不组织质证,且未说明不予采信理由,即便谭波一方提出质疑并提交相反证据,仍置之不理、强行维持错误裁判。更严重的是,原审法院存在明显程序违法,不仅在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捏造“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写入判决书;还在谭波已提交充分证据(CRM系统管理制度及官方后台数据、项目权属凭证、《业绩奖励发放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故意颠倒黑白以“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自己主张的六个项目满足了业绩奖励(提成)发放条件”为由判其败诉,同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等问题。尤为不公的是,对于谭波一方提交的、能够明确证明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线索(含工资流水、提成核算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对比材料),原审法院亦未依法调查核实,放任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既未督促公司补缴社保、补缴税款,也未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进一步侵害谭波的合法权益,变相纵容企业违法。2025年1月23日,谭波向浙江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同年10月9日立案、12月18日召开再审听证会,截至目前,该案已超出民事再审常规审理期限,长期超审限积压、久拖不决。
二、关键转折:原高管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立案
再审审查期间,案件出现足以推翻原审错误认定的重大新线索:杭萧某钢构(丽水)有限公司原高管杨某蓉、陈某敢,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及员工合法劳动报酬(其中直接涉及侵占谭波大额业绩提成),由杭萧某钢构上级集团公司主动报案,丽水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于2026年1月正式立案侦查,2月侦查终结并依法对二人执行逮捕,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悉该案系浙江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短期内将进入刑事审判阶段。
杭萧某钢构集团财务负责人朱某(注:朱某作为杭萧某钢构集团公司就杨某蓉、陈某敢一案的被授权委托人对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经侦、对接本案当事人要求协助调查的全权代表)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杨某蓉作为营销副总,按集团制度不享有项目提成,仅实行年薪制;案涉项目提成当期实际已由公司足额发放,却被其以一线营销人员名义违规领取截留、侵占、据为己有。更关键的是,集团公司材料明确显示,杨某蓉已主动交代违规冒领提成146.29万元,其中包含侵占谭波的业务提成一百余万元。这一刑事铁证,直接指向原审对谭波提成相关事实的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为再审纠错提供了坚实支撑。
随着杨某蓉、陈某敢的意外落网,公安机关对其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嫌疑人自认已违规截留、冒领本该属于当事人提成事实的坐实迎来了本案的关键转折点,本案原审事实认定及判决错误的盖子本该就此彻底掀开,再审高院随之顺理成章的纠错改判;但是,随着高院要求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还未判决生效”为由撤诉,否则面临直接驳回的司法强压,本案迎来了本不该发生的第二波重大关键转折点。这是司法,不是戏剧,但是却真真实实地发生了,发生在司法体制健全,司法监督体制完善的今天。
三、核心争议:程序公正与证据采信的双重关切
本案再审阶段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劳动争议与高管个人刑事案件的关系界定、再审法院(浙江省高院)审理程序是否规范合法,以及各级裁判机关证据采信的公平性上,这也是决定案件走向、关乎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其中浙江高院的多项违规操作更是成为争议焦点。
谭波一方明确,其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杭某钢构(丽水)有限公司,而非杨某蓉、陈某敢个人,二者主体截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审查的是公司是否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依法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而杨某蓉、陈某敢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审查的是二人个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及员工财产,二者主体、法律关系、责任基础均完全独立,并非同一事实引发的纠纷,依法可以并行审理,并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纪要精神,“先刑后民”原则仅适用于同一事实、同一主体、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民商事案件只有在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劳动争议的核心事实,已有CRM系统管理制度及官方后台数据、项目权属凭证、《业绩奖励发放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工资流水、集团财务说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无需等待刑事判决即可依法认定。
同时,谭波一方就各级裁判机关的程序及证据采信提出多项合理疑问,其中浙江高院的违规操作尤为突出:谭波书面申请调取公司财务账簿、公司与杨某蓉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决定本案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核实19万元款项性质及案涉其他项目提成发放情况,但该申请始终未获回复及实质核查,任由其一错再错;原审中,谭波提交的核心证据未被充分采纳,法院却仅凭杨某蓉个人转账记录、断章取义的将与业绩权属毫无关联的“催项目进度”微信聊天片段作出认定,该部分证据孤立无效,且公司二审主动放弃多份关键材料,印证其一审证据造假;此外,浙江高院再审中亦未对影响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故意遗漏该铁证(杨某蓉向集团公司已主动交代违规冒领提成146.29万元,其中包含侵占谭波的业务提成一百余万元;集团公司明确其按集团制度不享有项目提成,仅实行年薪制),丧失司法中立;更严重的是,高院承办法官通过代理律师施压,明确“不撤诉将直接驳回再审申请”,属于滥用审判权、偏袒企业。同时,再审自2025年10月立案至今已超审限,谭波一方希望法院同步告知关键情况并组织质证,保障对等诉讼权利。(注意:省高院从2025年1月23日收到再审申请书到2025年10月立案,亦严重超限)
四、当事人诉求:回归事实与法律,守护合法权益
结合案件事实及各级裁判机关的违规情形,谭波及代理人明确核心诉求:一是恳请再审法院认定杭某钢构在仲裁、一审提交的19万元转款记录、与业绩权属毫无关联的“催项目进度”碎片化微信聊天记录为虚假无效证据,否定其证明效力;二是纠正浙江高院未对影响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不再遗漏铁证,依法调取公司社保、个税相关材料,核查其违法事实;三是拒绝无理撤诉要求,申请再审中止或延期审理,待杨某蓉、陈某敢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裁判;四是撤销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错误裁判,全面采信谭波一方有效证据;五是判令杭某钢构补发工资、足额补缴社保(含补缴期间的相关滞纳金),补缴偷逃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报销差旅费、退还被侵占的百万提成,重新核算补足经济赔偿金,就恶意诽谤辞退名誉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拒不开具离职证明阻碍再就业损失及资金占用损失;六是严查追责相关裁判及办案人员,破除大企业司法庇护,公开审理流程,杜绝权企勾结,同时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偷逃个税的违法线索移交税务、社保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谭波及代理人郑重诉求,本案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证据规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开公正、实体公正裁判,既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也坚守劳动者“劳有所得”底线,纠正多级裁判冤错,严查司法违规,让司法公正可见可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修复司法公信力。
在此,我们不禁试问各位审判员、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如果不是杨某蓉、陈某敢的意外落网;如果不是杨某蓉在集团公司面前自认案涉项目的提成146.29万元已经发放给我的当事人(实际上仅发放19万元);如果不是公安经侦的顺利侦破。本案是否还要一错再错? 当事人谭波是否还要继续承受原审法官裁判不公及财产损害?原审法院在近三年的时间内查不清案件事实,为什么公安经侦却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值得大家深刻的反思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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